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4 年重訴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53號原 告 正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鄭慶海 律師被 告 冠森木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被 告 台灣夾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迅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 律師複代理人 黃郁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交還廠房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培聞

裁判案由:請求交還廠房等
裁判日期:2006-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