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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4 年重訴字第 2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24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複 代理 人 黃紹文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一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金虎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謝文心

裁判案由:給付油款
裁判日期:200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