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5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大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巷10被 上 訴人即 原 告 助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6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7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