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86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七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及訴外人胡景雪前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乙○○所有坐落台南縣○○鎮○○○段511之110地號土地及訴外人胡景雪所有坐落台中市○區○○○段116之11地號土地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確認上開2筆土地上之抵押權不存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87號),嗣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將原告乙○○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乙○○所有坐落台南縣○○鎮○○○段511之110地號土地之抵押權不存在部分移轉本院管轄,有原告起訴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各1份在卷可據。而原告主張其於本院請求確認上開土地之抵押權不存在,其前提事實係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又上述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與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審理之債權標的係屬同一(見本院民國95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而被告就原告主張原告於本院所請求確認之抵押權標的所擔保之債權,與上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審理確認之債權標的係屬同一原因關係之事實亦不爭執,有被告95年1月18日聲請狀在卷可據,因此,本件原告所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所有坐落台南縣○○鎮○○○段511之110地號土地之抵押權不存在,其前提事實之抵押權所擔保債權是否存在,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4年度重訴字第187號審理中,故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即有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87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杰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賢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