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4 年重訴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被 告 乙○○

甲○○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淑文律師被告與原告原告德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註銷公司股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被告應於言詞辯論期日(94年6月17日)五日前,提出答辯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又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10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5日前為之,此觀之民訴訟法第265條、第267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繕本已送達被告,惟被告並未依期提出答辯狀,現本事件已經本院指定於94年6月17日言詞辯論,被告如認有答辯必要,應依前揭規定於該期日五日前提出答辯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其記載事項詳如本院前通知函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裁判日期:2005-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