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5年度婚字第864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乙○○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原告即反訴被告乙○○與被告即反不成立事件,查本件原告即反訴被告訴之聲明第二項關於請求返還財物部分係屬財產權訴訟事件,而因其請求返還之物中之所有權狀三份、存摺二份及印鑑二枚等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分別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合計拾萬肆仟零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