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5年度家簡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 乙○○前上訴人就本院民國95年6月26日 所為其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婚約贈與物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叄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蘇 玲 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