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31號上訴人即原告 甲○○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6日 所為其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分配夫妻財產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參萬貳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參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 心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