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7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剩餘財產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 由
一、按「婚姻無效、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撤銷婚姻、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得合併提起,或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又「按非婚姻事件之訴,以夫妻財產之分配或分割、返還財物、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或贍養費或扶養之請求,或由訴之原因、事實所生損害賠償之請求為限,得與第一項之訴合併提起,或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訴之追加或提起反訴;其另行起訴者,法院得以裁定移送於訴訟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合併裁判」,以上為民事訴訟法第572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主張略以:兩造間之離婚事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320號判決准與兩造離婚,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0萬元慰撫金,而上開事件目前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95年度家上字第5號事件審理中。兩造既經判決離婚,爰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前段、1058條之規定,訴請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法院判決命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0000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
三、查本院係於94年11月10日以94年度婚字第320號判決准予兩造離婚,而該事件經當事人提起上訴後,現正繫屬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中,尚未審結等情,業經本院向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查詢無訛。茲以前述民事訴訟法第572條第3項、第1項既已規定夫妻財產之分配費另行起訴者,法院得以裁定移送於離婚訴訟繫屬中之第一審或第二審法院資以合併裁判;而本件原告對於被告提起夫妻財產之分配有無理由,復與渠等離婚事件判決結果復息息相關,是以為謀兩造紛爭事件之一次解決,爰循原告之聲請,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至上開離婚訴訟目前繫屬之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合併審理。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7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 麗 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 隆 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