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5號原 告 廣泰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
1被 告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保留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百一十萬五千七百七十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一千九百八十九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一萬零九百八十九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另本件訂期民國95年03月08日15時2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審理,兩造均應遵期到庭,併此告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