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5號原 告 廣泰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一萬零九百八十九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如數補繳,該項裁定已於95年02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