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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5 年建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5號原 告 廣泰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依督促程序,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一萬零九百八十九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如數補繳,該項裁定已於95年02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裁判案由:給付保留款
裁判日期:2006-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