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295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相對人甲○○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理 由
一、聲請意旨:相對人甲○○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與第三人張宗欽,擔保其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而第三人張宗欽於民國85年9月30日,又將上開對相對人甲○○之抵押權,一併移轉予聲請人乙○○,並完成抵押權登記,詎相對人甲○○未依約履行清償義務,為此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4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自第三人張宗欽處受讓『債權』之證明文件,此項通知已於民國95年10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又㈠聲請人所附他項權利移轉契約書,僅能證明抵押權之讓與,形式上無法判斷債權是否併同讓與;且㈡債權人於民國95年9月20日所提之『抵押權讓與契約書』,依其文義,第三人張宗欽讓與抵押權之目的係供其向本件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自形式觀之即已違反民法第870條之規定,故應駁回其聲請。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何武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