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債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1,33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債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1,33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