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53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甲○○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確認租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賢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