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89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法第77條之4前段規定「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一年租金十五倍為準;無租金時,以一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十五倍為準。」依原告所陳報該地區以租賃為交易者,一年租金每坪為新臺幣貳佰元,則依上開規定核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參萬柒仟柒佰玖拾捌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