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02號原 告 甲○○
5號5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4,700元(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係以系爭保險契約第三年度底之解約金為認定依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賢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