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10號原 告 乙○○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攤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