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11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為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之標的為坐落台南市○○區○○段1609、1610地號土地暨其上建物(門牌號碼:台南市○○區○○街○○巷○弄○○號),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視上開不動產價額而定。茲因上開不動產係由原告自本院執行處拍定而取得(95年度執字第4043號拍賣抵押物事件),且得標價金為新台幣(下同)1,699,000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9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