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62號原 告 巳○○○
辰○○卯○○丑○○寅○○
上五人共被 告 己○○
申○○午○○未○○子○○癸○○○丙○○○甲○○乙○○庚○○辛○○丁○○戊○○壬○○上列原告與被告己○○等14人間塗銷地役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雖原告於起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000,000元,惟依原告之主張,本件應塗銷地役權登記之土地有2筆,分別為原告謝蔡潤英、辰○○、卯○○、丑○○、寅○○所有坐落台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原告卯○○所有坐落台南市○○區○○段○○○○○號土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分別由原告謝蔡潤英、辰○○、卯○○、丑○○、寅○○就坐落台南市○○區○○段○○○○號土地,因被告地役權存在所減價額;及原告卯○○就坐落台南市○○區○○段○○○○○號土地,因被告地役權存在所減價額予以核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依上開說明,分別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製作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翌日起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