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79號原 告 甲○○
乙○○○
共同送達代收人:許雅芬律師臺南市安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與被告台南市第七十七期安西自辦市地重劃會、丙○○間因請求重劃土地分配等事件,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八十三年台上字第一六一號判例要旨參照)。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原告主張分配之土地位置、面積與被告重劃分配予原告之土地位置、面積,計算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客觀上之價差利益為據。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中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上開訴訟標的價額,並提出足供釋明之相關資料,逾期未查報,本院即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一二之規定,逕認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以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