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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2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94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01,6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蘭櫻

裁判日期:200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