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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0號原 告 丙00000000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穿透力創意行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訴訟費。查本件據原告提出之承攬合約書,兩造約定之承攬報酬為新台幣(下同)五萬二千五百元,則原告訴請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所受之利益即免於提出契約給付之利益,自以兩造所約定承攬報酬五萬二千五百元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準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三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訴訟費用一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不成立
裁判日期:2006-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