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3號原 告 丙○○
乙○○丁○○被 告 甲○○
16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分割協議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五百四十三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五萬四千七百五十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