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73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甲○○以上原告與被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南分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確認土地使用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所欲確認之土地使用權之價值),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