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008號原 告 甲○○
號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坐落附表所示土地及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㈠原告與被告為夫妻,被告名下之財產,均係以原告經營事業
所得購置或辦理存款。原告於民國(下同)95年5月間報警查獲被告與訴外人莊翰昇2人涉嫌觸犯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相姦罪嫌,被告自知理屈,於同年月11 日簽立切結書,除保留建物門牌號碼台南縣永康市○○街○○○巷○○弄○○號房屋及部分存款外,願將如附表所示之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所有,並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500,000元,有被告簽立之切結書乙份足據。
㈡按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力消滅及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
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737條定有明文。又和解契約當事人應受其拘束,不得無故翻異。本件被告與原告簽立之切結書,自屬和解契約性質,被告自負有依約履行之義務。被告自簽立切結書後,立即交付上開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狀、印鑑證明、印鑑章、身分證影印本等移轉登記所需證件予原告,供原告委託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詎被告竟食言反悔,謊報所有權狀遺失,致未能辦理上開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且未履行交付上開現金之承諾,嚴重損害原告之權益,原告本於契約法律關係所生之請求權,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之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原告所有,並給付原告2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並聲明:⒈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
記與原告所有。⒉被告應給付原告25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切結書1件、土地暨建物登
記謄本各3份、財政部台灣南區國稅局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1件、土地登記申請書2件、台南縣永康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案件駁回通知書1件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依上開證據,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從而,原告依切結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
土地、房屋移轉登記予原告;及被告應給付原告250萬元,及自95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蘭櫻附表:
一、坐落臺南縣永康市○○段六0九六之四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一一二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暨坐落其上一0九四四建號,門牌號碼臺南縣永康市○○○路○○號,鋼筋混凝土造五層樓房屋(總面積三八一點六二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面積一七點一六平方公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二、坐落臺南縣永康市○○段○○○○○號土地,地目建,面積五六六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千分之二十二,暨坐落其上八二四五建號,門牌號碼臺南縣永康市○○○路○○○巷○○號六樓之四,鋼筋混凝土造第六、七層房屋(總面積七一點六四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面積二二點一一平方公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三、坐落臺南縣永康市○○段四七二四之二八地號土地,地目建,面積八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暨坐落其上一一三五八建號,門牌號碼臺南縣永康市○○街○○○巷○○弄○○號,鋼筋混凝土造四層樓房屋(總面積一四一點二九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面積九點四六平方公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