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43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王素珍律師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日上午十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紀君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分割登記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7-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