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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11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71號原 告 丙○○

乙○○

樓丁○○

之1號戊○○

之1號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豐賓律師被 告 己○○○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九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裁判日期:2007-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