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71號原 告 丙○○ 乙○○ 樓丁○○ 之1號戊○○ 之1號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豐賓律師被 告 己○○○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汪維屏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7-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