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87號上 訴 人 戊○○被上訴人 臺南市第七十七期安西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丁○○被上訴人 丙○○
甲○○乙○○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第七十七期安西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丙○○、乙○○、甲○○及己○○○等人間求請求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7日判決後,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按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事件,屬於形成之訴,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應係撤銷決議請求重行分配之形成權,而該撤銷重劃土地分配決議所涉及者,乃為土地所有權之得喪變更,自屬財產權之訴訟,應以起訴之原告獲得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利益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而核徵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起訴時逕依非財產權訴訟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尚有未洽,且復未於訴狀載明其系爭訴標的價額(即原告獲得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利益),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及第一審裁判費未繳足部分,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美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