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90號原 告 乙○○
丁○○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青芬律師 陳文忠律師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台南市第七十七期安西自辦市地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重劃土地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68號確認決議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所有坐落台南市○○區○○段○○○○○號土地(以下簡稱系爭土地),被告未經其同意將系爭土地劃入台南市第七十七期安西市地重劃之範圍,請求重劃等語。惟查:被告是否合法有效成立及其歷次決議(包含本事件所爭議之重劃決議)是否有效,以訴外人林金宗、林廖金枝對被告另行提起之本院95年度訴字第1468號確認決議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 靜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