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90號原 告 乙○○
丁○○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青芬律師 陳文忠律師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台南市第七十七期安西自辦市地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重劃土地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5年度訴字第1468號民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於民國96年12月11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該民事事件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爰依職權撤銷前所為之停止訴訟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 靜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