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11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90號上訴人即原告 甲○○

乙○○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4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台南市第七十七期安西自辦市地重劃會間請求請求重劃土地分配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陸萬伍仟玖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參仟參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 靜 怡

裁判日期:2009-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