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1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0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廟間請求確認決議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不存在
裁判日期:2007-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