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01號上 訴 人 台南縣歸仁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即本院95年度訴字第1201號),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39,1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03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