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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12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20號上 訴 人 甲○○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南市第七十七期安西自辦市地重劃會間因請求重劃分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上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以系爭土地與請求重新分配後之土地現值差額為計算標準)後,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裁判案由:請求重劃分配
裁判日期:2007-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