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346號上訴人即原 告 丙○○
甲○○乙○○丁○○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南市第七十七期安西自辦市地重劃會間因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三四六號請求重劃分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5,2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