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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13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368號原 告 丙○○訴訟代理人 陳正芳律師被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1月13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收到本裁定5日內具狀補陳:

⑴依新市鄉公所檢送之卷宗,兩造已於90年6月申請祭祀公業

解散,被告2人並有出具拋棄書,並經公所准予備查在案,管理人可依台灣省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第12條規定辦理,則本件起訴有何確認之訴法律上之利益?⑵上開卷宗內所附申請派下證明資料,原告均已承認被告2 人

之派下身分,為何提又提起訴訟否認?⑶起訴狀主張被告無派下權之原因,除被告之父康天化為養子

外,是否還有被告2人已拋棄派下權並同意移轉予原告?又被告2人拋棄派下權以後,是否有再主張其派下權存在?⑷派下員有變更或誤列,可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及台灣省

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是否有提起本件訴訟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裁判日期:2006-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