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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14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68號原 告 甲○○

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台南市第七十七期安西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請求確認決議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

(一)按民事訴訟裁判費之徵收,應區別其屬財產權而起訴者,抑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分別核定徵收之,觀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之規定自明。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為確認重劃會第一次至大五次會員大會決議不存在,而其請求之權利,乃基於重劃土地之所有權人而生,應係屬財產權之範圍,是本件原告應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裁判費,先予敘明。

(二)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確認之標的為五次會員大會決議,該五次會員大會係於不同時間所召開,是否有原告所主張之情事,亦應個別調查,自屬不同之訴訟標的,原告主張係屬同一訴訟標的,應有誤會,又原告主張就上開各訴訟標的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則其各訴訟標的之價額,依第77條之12規定即應以1,650,000元定之,原告以一訴主張五項訴訟標的,其價額合併計算即為8,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75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不足79,675元。

(三)綜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卓春成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不存在
裁判日期:2007-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