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68號上 訴 人 甲○○即 原 告 乙○○○以上上訴人與台南市第七十七期安西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因95年訴字第1468號確認決議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