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422號原 告 甲○○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被 告 丁○○
己○○上列原告與被告戊○○○、丙○○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即追加被告丁○○、己○○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查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二、本件據原告訴狀所載,係對被告戊○○○、丙○○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訴訟,復於訴訟中追加丁○○、己○○為被告,請求該二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追加之訴與本訴並無法律關係之牽連或應為合併提起之情事,且為被告戊○○○、丙○○二人所不同意,本院復查無該追加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各款得准為追加之情形,該追訴之訴即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志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