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58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卯○○
子○○寅○○巳○○酉○○○癸○○
現應受壬○○午○丑○○甲○○乙○丙○丁○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未○○、庚○○、辛○○、己○○、申○○○、辰○○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15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30,778元(即77.07平方公尺×39,325元=3,030,7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6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汪維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