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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158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充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582號原 告 未○○

庚○○辛○○己○○申○○○辰○○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律師

洪茂松律師邱麗妃律師被 告 卯○○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被 告 子○○

寅○○巳○○酉○○○癸○○

現應受壬○○午○丑○○甲○○乙○丙○丁○戊○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判決第一項,原告以新台幣壹佰零壹萬零貳佰伍拾玖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參佰零參萬零柒佰柒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院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判決第二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貳佰玖拾肆元部分,如被告以新台幣壹萬陸仟貳佰玖拾肆元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關於被告應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仟捌佰玖拾參元部分,如被告每月以新台幣參仟捌佰玖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兩造於本院民國96年10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各自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在卷可按,本院於96年10月31日所為判決就此部分聲請確有脫漏,原告據此聲請補充判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審核原判決主文第1項所命被告應返還之土地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030,778元(即77.07平方公尺×95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9,325元=3,030,778元),及第2項所命被告應一次給付及按月給付之金額,各酌定相當擔保金額,補充判決如

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汪維屏

裁判日期:2007-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