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62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5年度訴字第1620號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2,101,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2,8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