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73年度訴字第4410號原 告 陳忠安原告訴訟代理人
張天良律師被 告 王金成
林德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地役權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等應協同原告與訴外人王榮祥、陳清水陳清安就台南縣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__
(三)證據:提出__。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 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__為證,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__,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