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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7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12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周武旺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耕地租約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裁判日期:2006-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