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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7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32號上 訴 人 甲○○被上訴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鄰屋使用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5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杰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裁判日期:2007-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