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48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甲○○
丙○○被 告 名佳美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康樂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賢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