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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5 年重訴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15號上 訴 人 台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5年度重訴字第115號確認租賃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436,5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1,6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權存在
裁判日期:2007-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