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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5 年重訴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8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上列上訴人與甲○○、丙○○間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88號請求履行分割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8,951,5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2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彭建山

裁判日期:2007-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