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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5 年重訴字第 2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18號原 告 巳○○○

辰○○卯○○丑○○寅○○

上五人共被 告 己○○

申○○午○○未○○子○○癸○○○丙○○○甲○○乙○○庚○○辛○○丁○○戊○○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役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雖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000,000元,惟依原告之主張,本件應塗銷地役權登記之土地有2筆,分別為原告謝蔡潤英、辰○○、卯○○、丑○○、寅○○所有坐落台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原告卯○○所有坐落台南市○○區○○段○○○○○號土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分別由原告謝蔡潤英、辰○○、卯○○、丑○○、寅○○就坐落台南市○○區○○段○○○○號土地,因被告地役權存在所減價額;及原告卯○○就坐落台南市○○區○○段○○○○○號土地,因被告地役權存在所減價額予以核定,本院前於95年9月25日以95年度補字第262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依上開說明,分別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95年9月27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件附卷可憑,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製作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裁判日期:2006-10-20